外来工城里车祸死亡被判“同命同价” wmwc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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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-09-08 作者:张胜利 卫香香 刘媛 #U$e3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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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场车祸,让户籍在农村、生活在郑州的何某不幸丧生。死者的家人将肇事司机等人告上法庭,要求赔偿各种损失共计28万多元。肇事车主则以死者是农村户口为由主张给出11万赔偿,两者相差17万。 $Di1&:
死亡赔偿金到底该按农村居民标准赔付,还是按城市人口标准来赔?日前,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“同命同价”的判决。 1 r&%J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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赔偿标准:两者差17万 7}(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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侯某是郑州市某公司的司机。2007年9月18日晚11时20分,侯某驾驶小客车为公司送人,沿郑平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公路郑供贾柴线20号时,与骑自行车沿该公路同方向行驶至此处的何某相撞,导致何某受伤,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,侯某与乘客鲍某受伤。经警方调查,肇事司机为醉酒驾车,应负事故全部责任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,侯某被批准逮捕。不久,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侯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。 Uuh,Gz
何某死亡后,其远在安徽老家73岁的老母和37岁的哥哥找到侯某给郑州市某公司打工的车主老板陈某,要求赔偿,但遭到拒绝。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何某的母亲、哥哥将侯某、陈某等人起诉至法院,要求赔偿各种损失28万余元。被告认为,死者系农村户籍,应以农村收入标准赔偿。而原告认为,死者死前一直在郑州打工,应以城市标准赔偿。据了解,2007年河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77.05元/年,农民人均年纯收入为3000元左右。如果按20年算,两种标准计算出的死亡赔偿金,金额差别将有17万余元。这正是导致原、被告双方就农村还是城市标准争议不休的原因所在。 n_:x3FU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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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判决:按城市标准赔偿 ^8XS{9,O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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